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总第1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排头兵为时代使命,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加快治理现代化、城市国际化、生态园林化进程,在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中走在前、作表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其中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协商决定。
第八条 市长离灵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在此期间也不在本地,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制度、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跨省通办、全国通办。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或决定,但要广泛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十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四条 构建行政决策公共参与机制,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执法职责;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行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依法处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依法做好复议答复、举证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库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以及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研究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前,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要提前与市委沟通。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要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街道办)、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驻灵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和市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需要向自治区、银川市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
项;
(四)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等事项;
(八)承办市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参加,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人大、政协、人武部负责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及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加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管理、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大额资金、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100万元以上政府类投资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外政府类投资重大项目安排。审议政府类投资项目调整额度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或资金额度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年度增加新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部门预算经费追加30万元以上的事项。研究100万元以上政府类投资项目首次资金拨付事宜。
(七)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八)研究各乡镇(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九)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事宜。审查重大公共设施、规划选址,重要地段和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十)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烈士评定事宜。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会议方案。
(十三)审议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四)审议其他事关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联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前一阶段政府工作,安排下一阶段政府工作任务。
(五)其他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解决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研究协调全市性重要活动;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理措施及意见;
(五)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重大事项等;
(六)研究解决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核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机构编制、资金安排事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办)提请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及汇报材料须提前准备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报送内容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并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和份数进行印制。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委派分管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市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原则上不予列会(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通过,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议题,承办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后报送。
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如涉及全局、资金有关等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或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市长同意,并报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安排专人按规范格式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资料归档(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印发的所有材料)。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给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确有需要,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发布。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原则上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安排落实的事项不再召开会议,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提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且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倡导“一线工作法”,未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安排或批准,各分管副市长不得召开专题会议。副市长出席重要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市长出席。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市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要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级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出席,不得要求(邀请)无相关职责的分管副市长或部门参加,坚决杜绝陪会现象。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精简会议规模,参会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1天,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主讲人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及时关闭手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不准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和交头接耳,不得录音、拍照。会议期间,无故不得离开会场或早退,确需提前离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征得同意。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尚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材料须及时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有关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照无纸化办公要求和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性文件可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文本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后签署。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文件。领导同志在签批文件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和简报,一律不发。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办)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的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以及对决定事项进行检查、督办、考核等,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督查通报制度,结果作为市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市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向各部门(单位)通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实效。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督查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和灵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发文中明确规定需要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并交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
(四)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督办及“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市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六)《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七)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
(九)市长信件、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效能建设和法定职责履行落实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类投资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管,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各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中期审计;对重点乡镇、部门及重点领域、行业年度工作进行审计;对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计;对干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含政府类投资项目);对单位债务进行审计。
(二)具体审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
(三)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加强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执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事件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实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委相关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照程序审定,重大情况必须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不得随意发布或越级上报。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及时向市长报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凡上级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灵考察、调研等活动或重大事项,各部门必须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客情通报,按规定接待。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及外出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副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书记、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返灵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销假。
第七十四条 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灵武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置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灵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可临时加开。
第五条 市人大、政协、人武部负责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邀请市委、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会务组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管理、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大额资金、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研究100万元以上政府类投资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外政府类投资重大项目安排。审议政府类投资项目调整额度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或资金额度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年度增加新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部门预算经费追加30万元以上的事项。研究100万元以上政府类投资项目首次资金拨付事宜。
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划编制、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调整;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及市本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拟引进的需要一事一议给予现有政策以外支持或超出政策补贴支持额度的产业项目;需要全市统筹布局的产业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群众较多和征地拆迁面积较大的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科学规划布局的交通、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项目。
大额资金包括:年初预算未安排,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政府直接或依托所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大额资金;市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注入的大额资本金;市政府向企业补贴的大额资金;政府投资类项目大额资金支出;市级各部门(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民生政策提标扩围等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七)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八)研究各乡镇(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九)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事宜。审查重大公共设施、规划选址,重要地段和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十)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烈士评定事宜。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会议方案。
(十三)审议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四)审议其他事关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联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分管副市长在提交议题前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或未沟通一致的。议题提交部门事前未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或有关方面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未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公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四)分管副市长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且未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的。提出议题的副市长事前未征求其他相关副市长意见,或意见未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筹备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开展专家论证。涉及全市总体规划、重大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提交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部门意见,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总体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的,应与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沟通,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市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纪委监委及组织、政法、编办、公安、人社、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举行听证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先由提交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后,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罚、人事任免等文件,一般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符合市场规则的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程序等内容。
(五)严格风险评估。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提交部门应组织或者提前与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沟通,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涉及全市重要经济布局、重大工程项目、重要资金安排等事项,一般先由提交部门(单位)报请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方向,再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五章 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系统行文有关规定,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必须事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调研论证,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时效性进行审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提出是否上会研究的明确建议后,呈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列议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3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市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特别重大或突发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市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十四条 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要求向市政府提报: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必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议题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制定过程、合法性审查情况、主要内容以及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起草说明一般不超过1000字,正式文本除战略、规划、纲要外,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议题须附有关附件。如专题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提交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签收,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制发,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政府办请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第一时间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情况。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原则,减少部门同志陪会,凡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过的议题,除议题提交部门、涉及重要职责部门以及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其他部门同志一般不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格式起草,至少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印制。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不得擅自改动,由政府办公室会前1个工作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阅。
第十九条 议题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必须退还工作人员。会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市司法局把关,经办公室副主任核稿,主任审核,报请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市属主要媒体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市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需提请市委研究事项,由提交部门负责,原则上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会议研究后印发的相关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有关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实行销号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直至销号。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提交议题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确保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立卷归档,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每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随时随机抽查各部门立卷归档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