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灵)煤安罚〔2023〕013-1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重大隐患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1.6201采煤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1台在用QJZ型磁力启动开关,控制线电缆(橡胶电缆)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的长度小于5mm;2.采煤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安装的堆煤保护装置超过卸载滚筒高,位置安装不正确。堆煤保护装置的安装不符合《MT 872-200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3.采煤工作面进风巷1台控制回柱绞车的控制设备,短路保护未投用;4.62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注浆管路的软管破损、断裂,未及时排除隐患;5.查该矿2023年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记录中,速度保护填写为正常,但询问该记录中的试验人员,并要求其现场测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保护装置,该人员不会操作,保护试验记录造假;6.矿井6201采煤工作面9月份过F1断层,检查地测科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单,未跟踪观测工作面断层情况,预测预报单无断层位置、形态等内容;7.矿井疏水钻孔出水情况记录表中YS1-1钻孔水压由10月29日的0MPa变为11月9日的0.19MPa,未分析原因,及时处理;8.查阅11月11日夜班主通风机巡回检查记录,记录当天4:00徐某、郭某进行了巡查,查调度室监控视频录像,该岗位巡检人员实际未巡检 。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1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十)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规定;行为2、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行为5、行为6、行为7、行为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行为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2、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5、行为6、行为7、行为8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元整(¥645000) |
处罚金额 | 64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3.11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矿山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