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灵)煤安罚〔2023〕013-2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重大隐患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6201采煤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1台在用QJZ型磁力启动开关,控制线电缆(橡套电缆)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的长度小于5mm;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十)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叁万伍仟元(¥35000)罚款 |
处罚金额 | 3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兴安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3.11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矿山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