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做到执法检查制度化、有序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灵武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二、抽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抽查对象和频次
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小场所。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2/12,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为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二)一般单位和小场所抽查数≥(在编消防监督员人数/2)×10,且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四、抽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五、抽查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二)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全国和自治区两会等重要活动。
时间: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
重点抽查范围: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区以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等。
(三)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防火涂料等常用消防产品,对现场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抄送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销售、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四)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日常确定及特殊时间节点的夜查。
重点抽查范围:有针对性的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场所、旅游景点、举办庆祝活动的场所和节日期间不停止生产的单位开展检查。
(五)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并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更新社会单位名录库,抽查单位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经随机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检查人员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同时,要把监督抽查工作与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科学制定计划,确保监督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要求,对抽查对象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完整、全面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重查表面隐患、轻查责任履职”的保姆式监管方式,把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提升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同时,要通过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及时梳理本辖区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分析研判辖区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适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切实消除本地区火灾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监督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廉洁、文明、公正执法,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同时,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