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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4-00061 文  号 (灵)应急罚〔2024〕72号 生成日期 2024-07-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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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4〕72号

案件名称

灵武市博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违法事实

1.培训学员的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与实际不符,如培训核实时间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训2期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21日,实际理论为 1970年1月1日,实操2023年11月4日;2.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培训日志无日期,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上培训机构意见未签署且无培训机构公章与日期;3.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21日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2期培训档案和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30日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初训7期培训档案个别学员培训签到表与个人健康承诺书上签字笔迹不一致;4.维修电工(初级)教学计划(理论、实操)课时与培训大纲不符。

处罚依据

行为1,行为2,行为3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处罚金额

5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灵武市博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0.26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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