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5〕9号 |
案件名称 | 吴小瑞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31日晚,吴小瑞在灵武市灵州广场附近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但因在调查过程中吴小瑞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错认罚,主动消除隐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经营物品 |
处罚内容 | 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
处罚金额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小瑞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2.8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5.8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