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29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10号 生成日期 2025-02-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0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10号

案件名称

马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31日晚,马军在灵武市灵州广场附近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但因在调查过程中马军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错认罚,主动消除隐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经营物品

处罚内容

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金额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军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2.8

公示截止日期

2025.5.8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