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4〕149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自治区“四防”督查组检查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铅熔炼炉周围及浇铸台车底部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灵)应急现记〔2024〕1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灵)应急责改〔2024〕149号,责令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前整改完毕。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有关规定,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32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4.8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7.8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