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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52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32-1号 生成日期 2025-06-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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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32-1号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4·24”一般事故案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2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银安办函〔2025〕28号)反馈,称2024年4月24日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严重受伤。灵武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4日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是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家林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在打包机液压油站作业平台上违规开展检修作业,检修过程中打包机液压油管突然爆裂,高压液压油喷溅而出导致其受到冲击,随后从打包机液压油站作业平台(约3.6米)上坠落,灵武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6日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呈报事故调查报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8日进行批复,最终认定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4·24”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3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91640181MA75YB990B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建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4

公示截止日期

2026.6.4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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