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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54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32-1号 生成日期 2025-06-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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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32-2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4·24”一般事故案

违法事实

2025312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银安办函〔202528号)反馈,称2024424日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严重受伤。灵武市人民政府于2025314日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是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家林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在打包机液压油站作业平台上违规开展检修作业,检修过程中打包机液压油管突然爆裂,高压液压油喷溅而出导致其受到冲击,随后从打包机液压油站作业平台(约3.6米)上坠落,灵武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56日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呈报事故调查报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于202558日进行批复,最终认定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铭泽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4·24”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24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建军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6421**********303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4

公示截止日期

2026.6.4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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