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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5-00059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47号 生成日期 2025-07-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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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47号

案件名称

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郝家桥加油站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案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6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郝家桥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卸油区车辆静电接地钳故障、线路破损;2.卸油口箱盖与箱体未设置跨接线、各卸油口应单接接地端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灵)应急现记〔2025〕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灵)应急责改〔2025〕47号。,责令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郝家桥加油站针对有关问题于2025年6月16日前整改完毕。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2.卸油口箱盖与箱体未设置跨接线、各卸油口应单接接地端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1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郝家桥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5.9.20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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