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6〕21-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艺虹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检查和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案 |
违法事实 | 企业未与化粪池清理公司(宁夏庆沣工贸有限公司)、消防维保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11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艺虹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樊勇龙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2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7.27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