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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6-0005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5-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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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622

案件名称

宁夏都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6422日,根据《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情况的报告》(银安办发〔202637号)反馈,宁夏都夏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423日对宁夏都夏贸易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未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粉尘清理制度,造成木龙骨车间联合创锯机下方积尘严重。

处罚依据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规定,该隐患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12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都夏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艳芳

处罚决定日期

2026.5.21

公示截止日期

2026.8.21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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