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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公示

信息来源: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根据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扩建项目

2、建设单位: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改扩建

4、总投资:工程总投资219176.44万元

5、建设地点:银星一井位于灵武煤田积家井矿区北部,项目位于宁夏灵武市东南52km处,行政区划属灵武市白土岗乡管辖。勘查区地理坐标:东经106°37′30″~106°44′15″,北纬37°39′46″~37°47′01″。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矿井为生产矿井,现生产能力为4.0Mt/a,本次改扩建设计矿井建设规模为6.0Mt/a,服务年限52.0a。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根据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及矿井生产现状,设计矿井改扩建初期为11和14采区同采,以两区两面形式达产,由于11采区剩余资源储量较少,为确保矿井实现稳产,本次设计新增13采区,13采区主要作为11采区接续采区,13采区投产后,将与14采区同采,矿井长时间内实现两区两面同采达产。11和14采区均为已建成采区,本次改扩建设计不再对其进行改造,13采区为新增采区,13采区新增缓坡进风斜井、进风斜井和回风斜井三个斜井井筒,缓坡进风斜井兼做辅助提升井,13采区煤炭通过+1050m运输大巷转运至主斜井运出地面,矿井实现分区开发集中出煤生产格局。

银星一井选煤厂设计规模为4.0Mt/a,入洗银星一井生产原煤,厂址位于银星一井矿井工业场地内,扩建后选煤厂建设规模达到6.00Mt/a。选煤厂服务年限与矿井服务年限一致。

二、项目必要性

银星一井自2013年投入试生产起已安全运行十年,建设单位银星煤业有限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煤矿建设及运营经验。银星一井自投产以来一直未进行大规模技术升降改造,其主要生产工艺大部分仍停留在十年前,尤其在智能化建设方面,已经落后于国家及地区相关要求,企业经济效益自投产以来一直未有较大提升。

本次矿井改扩建设计,在提升矿井产能的同时也将着手矿井智能化升级改造,改扩建完成后,银星一井将成为宁夏乃至全国一流的智能化安全高效矿井,将有效降低开采成本、提升员工工效,降低劳动强度,提升员工获得感、幸福感,企业经济效益也将取得极大的提升。因此推进银星一井改扩建项目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20号

750001

联系人:黄保忠

电话:0951-8887491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名称:宁夏欣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627号民生中心17层1707

邮编:750001

联系人:赵海洋

电话:0951-5097666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项目与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2、项目相关前置审批程序的办理是否合法合规。

3、项目是否与周边自然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协调,项目实施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4、建设方案是否合理,是否事先考虑采取措施使项目对周边人群、生态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影响尽可能减少。

5、项目是否涉及征地搬迁等敏感问题,是否考虑了对搬迁群众的利益保护等。

6、项目建设、运营对群众的干扰是否适度。

7、项目能否被当地群众接纳。

8、项目所在地群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尤其是在运营期环境影响、环境保护以及事故风险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9、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是否有具体、详实的建设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10、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运营安全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11、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有哪些,是否能够有效化解。

12、媒体和舆论导向对项目的影响等。

13、调查区域内同类项目曾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引发风险的原因、后果和处置措施等。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灵武市马家滩镇、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公众及利益相关群体。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当前经济发展状况;

2)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3)本项目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

4)本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5)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6)本项目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7)对本项目的建设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致电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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