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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6-14
来源 灵武市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文字解读:《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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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15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等政策规定,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我市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没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也没有制定相关有偿使用费标准,造成我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提出了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要求。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4年。

《意见》分类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 平方米以内。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 米。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5%,最大面积应控制在 15 亩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 15 亩以内,涉及占用耕地的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意见》要求规范签订用地合同。明确了用地合同签订主体及用地期限,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涉及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临时用地合同期限与批准文件一致。设施农业用地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四期缴纳,每5年缴纳1次。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地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意见》明确临时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涉及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标准。鉴于目前养殖产业和奶产业市场行情低迷,我市大部分养殖企业(户)经营困难,为帮助养殖企业度过困难期,《意见》还提出了相关支持政策。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土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设施农业用地的地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自期满之日或停止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自然资源局应当要求使用人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按照经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的复垦费金额在使用人账户内冻结必要的复垦保证金。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

《意见》要求严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包括实行信息汇总和线上监管、进行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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