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4-000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152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4.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5.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在审批前应当先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申请可延长使用期限,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除宁东镇、临河综合项目区、煤化工园区)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审核后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地上线路架设临时用地包括线路临时用地(为线路宽度或铁塔最宽处的2倍,最小宽度6米)、塔基用地(地下基础工程垂直投影面积)、施工便道、材料堆场等。地下管线敷设临时用地包括开挖管沟、堆土场地、施工便道、材料堆场等。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抢险救灾、疫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用地后补办审批手续。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主体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经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
(一)分类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棚看护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农业灌溉设施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产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饲料存储、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3.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屠宰和肉类加工存储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展销、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用地,不得按照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审批,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种植、养殖规模核定,其中规模化种植、养殖等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
2.辅助设施: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其中,农业灌溉设施中按照农用地管理的蓄水池(蓄水量小于10立方米),参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用地规模不计算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内;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涉及占用耕地的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0亩以内。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通过审核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已备案但3个月内未建设的项目自动失效。变更经营主体、扩大设施建设规模、转让(转租)以及备案期限届满的,必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备案。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主要审核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提交的用地协议、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途、用地规模、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方案等。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
严禁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充分论证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在本乡镇范围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报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从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在办理备案审批前应当先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三、规范签订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用地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一致。设施农业用地涉及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用地期限不超过20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四期缴纳,每5年缴纳1次。按原地类管理不需复垦的地上线路架设、塔基等用地,签订期限为20年的用地协议,输电线路、风电安全避让区范围内的土地因无法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具体金额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临时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的组织下,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使用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原土地承包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土地使用合同应当明确临时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涉及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征收,占用农用地(不含耕地和草地)1年期每亩720元,五年期每亩3247元,占用耕地1年期每亩887元,五年期每亩3987元;占用草地1年期每亩333元,五年期每亩1493元;占用建设用地1年期每亩4793元,五年期每亩21400元;占用未利用地1年期每亩320元,五年期每亩1447元。鉴于目前养殖产业和奶产业市场行情低迷,我市大部分养殖企业(户)经营困难,为帮助养殖企业度过困难期,按照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第36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于规模化养殖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费按评估价格的30%收取,即占用草地和未利用地的5年期每亩450元,并免收2024和2025两年度的使用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涉及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可参照以上标准签订用地合同。
四、严格落实土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设施农业用地的地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自期满之日或停止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使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应当按照适宜性原则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根据周边土地现状情况,鼓励复垦为草地、林地,具备条件的可复垦为耕地。
自然资源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应当要求使用人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按照经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的复垦费金额在使用人账户内冻结必要的复垦保证金。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依法处置仍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同时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乡镇政府按月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报备。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将乡镇政府报备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勘测定界成果等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负责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依规备案。上图入库和用地审核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加强“一张图”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在国土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和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要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未按照批准用途和规模进行建设,以及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法依规依纪移送问题线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未尽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