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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6-25
来源 灵武市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解读:《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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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4〕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2〕1号)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际。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好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公租房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提升我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1号)并结合我市公租房管理实际,对《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2〕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并印发了《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4〕5号)。

二、制定程序

市房管所具体负责《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完成《管理办法(初稿)》。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并印发给各乡镇(街道办)、纪委监委、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征集意见建议,结合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2024年3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再次修改完善,最终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4〕5号)共七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使用范围、住房保障方式和各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明确了公租房申请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3类群体,细化准入条件及禁入条件;

(三)审核与分配。明确了申请流程、配租程序以及可以优先配租的情形;

(四)租金标准与收取。明确了租金收取标准以及可以租金减免的情形;

(五)管理与退出。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房屋使用、维修责任、房屋调换、房屋腾退等管理规定;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运营、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管责任及违规行为处罚等有关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修改了部分部门职责分工,并将崇兴镇时代家园小区250套和马家滩镇90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分别交由崇兴镇人民政府和马家滩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具有灵武市户籍,家庭唯一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未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且自愿拆除危旧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审核与分配。明确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对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年内未获得实物配租且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租金标准与收取。明确毛坯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为毛坯房的,免收6年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毛坯房的装修费用。6年租赁期满后,对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最低装修标准且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按照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对未按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达到最低装修标准的,承租人退租时应按保障标准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自行装修和安装的不可拆卸物在退出时不得拆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任何补偿。

(五)管理与退出。修改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主体结构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以及室内卫生间防水、地下管道漏水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其他部位及其设施设备因使用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五、关键问题说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灵武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包含农场社区)一年以上(以户口转入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2.在城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与我市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近一年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在我市登记注册企业,实际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申请家庭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不含出租汽车)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出资)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或评估报告为准)

3.在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招聘到我市工作的非灵武市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三年且工作地点在我市的新就业大学生,与我市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入职不满三年)、调入、外聘的正式职工或挂职干部,已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录(聘)用或调动手续;

(4)工作地点在我市的消防救援、退役军人、环卫、家政服务、物业等住房困难群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务)关系满二年。

4.具有灵武市户籍,家庭唯一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未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且自愿拆除危旧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其他准入条件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公租房?

1.在我市拥有商业用房的;

2.有待入住的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含已签合同未取得产权证);

3.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干部周转住房、人才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尚未退出的;

4.曾因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未满五年的;

5.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三)申请住房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6.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务)合同;

7.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优抚等证明)。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1.初审。申请人向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村(社区)上报至辖区乡镇(街道办)审核;

2.审核。乡镇(街道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交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车辆、住房、社会保险或养老待遇、注册登记、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七)哪些情况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且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或配套设施的;

4.一年内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策咨询电话:0951-4038773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  14:30-18:30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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