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4-0009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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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罚款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关于落实支持扩大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灵政规发〔2023〕1号);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19〕1号);
三、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
1.《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49号);
2.《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约惠灵州”消费促进暨全民电商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46号);
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有色金属加工生产企业发展措施(暂行)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52号)。
四、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灵武市建筑材料类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4〕1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