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4-001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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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2024年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3次(十八届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2024年重点工作方案
为推动县域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灵武市科技创新发展能力,切实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全面落实《关于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实施方案》(宁科资配字〔2023〕58号)部署要求,按照灵武市“一产抓特色、二产抓延伸、三产抓转型、整体抓提升”发展要求,大力实施特色产业提质升级行动,着力在“土特产”上下功夫、做文章、见实效,推动优质水稻、奶牛、肉牛、滩羊、灵武长枣、冷凉蔬菜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灵武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实施创新驱动、乡村振兴战略,以提升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提高生产者素质、改进生产手段、优化生产要素等方面的作用,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以需求为导向,聚焦灵武市特色产业。围绕灵武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县域资源禀赋,紧扣灵武市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惠民需求,整合科技资源,发挥科技项目引领作用,加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基层转化落地,示范带动产业高质高效发展,增进科技惠及民生福祉。
(二)以项目为抓手,构建区县联动体系。充分发挥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创新联动优势,强化自治区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配套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凝练,瞄准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建立完善我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以人才为支撑,提升创新创业水平。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院地合作和东西部合作等优势,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推动科技人才下沉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提高县域创新人才保障能力,促进县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以成果为引领,打造乡村振兴样板。围绕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引进、转化、应用示范一批权属明晰、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引领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形成一批乡村振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样板,推动更多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支持奶产业。助力打造从奶牛养殖、良种繁育、饲草种植、饲料配套到精深加工、产品包装、科技研发的高端奶全产业链。持续深入推进奶牛种子工程,深化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院校合作,推动优质奶牛胚胎批量繁育和体细胞克隆技术广泛应用。大力推进优质饲草料生产与养殖配套衔接,推广“青贮玉米+黑麦草”等一年两茬种植模式,建立多元化饲草保障体系,有力有效保障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支持优质粮食产业。围绕灵武市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需求,引进转化一批先进科技成果,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稳定提升粮食播种面积和单产水平。加大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积极探索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智慧农业赋能标准化种植,不断提升涉粮领域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重点支持瓜菜产业。围绕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大力推进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绿色食品产业向特色化、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品牌化方向快速发展。打造灵武市特色瓜菜核心产业带,以梧桐树露地瓜菜、郝家桥设施农业为重点,实施一批现代化瓜菜产能提升项目。依托设施蔬菜示范基地,做优做强冷凉蔬菜品牌。
(四)重点支持肉牛、滩羊产业。示范转化一批肉牛品种改良与全混合日粮、滩羊快速繁育与标准化养殖等先进技术。积极转化应用绿色储运、品质调控、功能强化等农产品高值化全产业链加工新技术与新工艺。大力推广应用生态建园、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监测预警、智慧管理等生产理念和管理模式,提升种养水平和加工效益。
(五)重点支持长枣产业。助力打造高质量长枣示范基地,全面提高设施化栽培、标准化种植、商品化加工、废弃枝条资源化利用、品牌化销售规模与水平,推动长枣产业从传统的种植模式向现代化、科学化的种植模式转变,争创长枣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四、预期成效
(一)总体目标。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为抓手,计划2024年度实施县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5个,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10—20个。通过项目的实施,助力灵武市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合作带动农户共享发展成果,产业富民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撑,推动科技赋能,提升县域创新发展能力,助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经济效益。通过实施一批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促进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辐射带动全市农业经济效益大幅提升。实现组建1个专家服务团队,培育15家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示范20个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5项农业科技成果的工作目标。
(三)社会效益。
1.推动本土人才队伍建设,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实现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互促共进。按照实施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壮大一个产业的思路,实现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协同共进。
2.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性服务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提质增效。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3.打造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凝聚农业产业化发展驱动力。围绕灵武市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展示,全力打造科技含量高、产业体系全、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明显的农业产业化科技示范园区。
4.构建高质量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高质量打造乡村振兴创新联合体,通过创新创业共同体为我市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积极探索出一条依托科技特派员创新联合体建设助力农业科技发展的新路径。
五、进度安排
(一)项目征集阶段(3月底之前)。围绕灵武市特色产业和民生领域发展重点任务,根据《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针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发布成果转化和科技特派员项目征集通知。
(二)申报评审阶段(4月上旬)。项目采取“分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所有项目均需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项目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专家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专家随机抽取,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及示范效果。
(三)项目实施阶段(2024年4月-12月)。科技厅立项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和《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共同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各类预期指标开展工作,完成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任务目标,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合同书签订生效后,市科技局按照国拨资金的40%拨付第一笔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拨付剩余的60%项目资金。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的,剩余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并追缴前期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实施部门和人员责任,科技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统筹规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格审查。科技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的运营情况、执行项目基本条件、科技征信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和拟引进科技成果的适用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由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和灵武市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出资支持,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配置额度240万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占比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灵武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20%。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安排资金,确保资金落实,保证项目实施。
(四)强化督导考核。科技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深入项目实施一线开展督导考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阶段性进展总结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经验的总结和宣传,弘扬科学精神和创新创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转化氛围。
附件:1.《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
2.《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1
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动县域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灵武市科技创新发展能力,切实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根据《灵武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2024年重点工作方案》,制定如下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类别
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主要有以下2个专项类别: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其中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包括科技服务类、成果转化类、创新创业类和贷款贴息类四个类别。
二、资金支持额度及拨付方式
原则上企业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60%,优先支持自筹资金比例高的企业或经营主体。
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分为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占比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其中,科技服务类项目每年5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若干个科技特派员企业组建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围绕县域主导产业,采取“1+x”模式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创新创业,引导农村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产业链关键环节集成组装配套示范推广科技成果,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创新创业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贴息类项目贷款贴息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当年贷款实际利息的50%,三年不超过50万元。
申报项目确定立项并签订合同书后,市科技局按照实际立项支持的财政资金的40%拨付第一笔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拨付剩余60%的项目资金。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的,剩余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并追缴前期已拨付项目资金。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承担主体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一)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1.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灵武市注册1年以上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的成果示范能力。
2.项目拟示范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权属明晰,应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且未享受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对已经大面积推广的科技成果及成果权属不明晰的项目不予支持。 同一科技成果申报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不重复支持。
3.原则上优先支持自筹资金占比高的项目。
4.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
1.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必须为市科技局备案1年以上科技特派员,申报单位需在灵武市境内注册超过1年,申报人、申报单位需在宁夏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
2.科技特派员应当根据创新创业所处的阶段,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类项目。对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连续支持。
3.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类项目的,申报人必须是与服务地或服务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重点支持在移民村、后进村开展技术服务。
4.申报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类和创新创业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并且已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60%。
5.申报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法人科技特派员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助,补助范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已经获得自治区科技金融类项目或其他部门贴息支持,连续三年享受科技特派员贷款贴息超过50万元的,不予重复支持。
6.已在2023年宁夏科技信息系统内申报的2024年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继续有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的申报通道重新录入,并填报《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立项清单》。
四、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项目采取“分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所有项目均由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按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确定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报时间
申报项目先填写立项清单表,待形式审查和项目查重后,于2024年4月5日之前登录系统填报。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身份获取。
未注册过账号的单位或个人,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身份注册,并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使用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书填报和项目单位内审。
申请人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书和上传附件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单位管理员账号完成内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在网上申报。
(三)项目审核和推荐。
科技部门应及时完成在线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列入拟踏勘项目清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申报截止日前,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均可撤回项目申报书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附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和要求再次进行审核。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后,不得更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任何内容。
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如有不符合指南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和取消评审、立项等处理,并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六、材料报送与申报咨询
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项目申报期间暂不提交项目申报书纸质资料,仅需系统填报。待申报项目立项公示后,另行通知立项项目报送申报资料,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
申报咨询:崔 巍 15909687878 0951-4030145
王曼丽 18295011303 0951-4030145
附件2
灵武市2024年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强化县域成果应用示范的实施方案》(宁科资配字〔2023〕58号),切实发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营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灵武市且在灵武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结合灵武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围绕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灵武市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通过申报、立项等环节分产业、分类别进行立项实施。
通过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支持的方向、领域,经申报、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验收。采取严格项目立项和验收、简化过程管理的“两头紧、中间松”监管原则,遵循公平公开、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绩效导向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具体内容。
第五条 项目采取“分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申报单位所有项目均由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按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确定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包括初审、踏勘、评审、公示等环节。
(一)初审。项目申报受理后,由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对符合相关政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签注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政策支持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法人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初审不予通过。项目初审通过后进入踏勘环节。
(二)踏勘。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真实性、经营状况、资金保障、诚信情况等进行实地踏勘。填写《项目踏勘表》并做出是否提交评审的建议,共同签字确认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踏勘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相符的不予评审。
(三)评审。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赋分标准及评审规则。评审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两种方式均接受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全程监督。项目最终评审结果专家评分占60%,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后,确定拟立项清单。
(四)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在灵武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企业签订《科技项目承诺书》,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实施
第八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需包含项目基本信息、科技需求、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实施进度、经费安排等重点验收指标。
合同书所列项目实施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及预算提出调整意见的,提交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形,需对项目合同书所列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调整。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按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如项目提前结题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同意,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的;
(二)项目投资额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灵武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未经同意不得延期验收,项目实施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方可延迟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管理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合同书签订生效后,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国拨资金的40%拨付第一笔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中确定的内容、进度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拨付剩余60%的项目资金。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并追缴前期已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项专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福利支出和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跟踪管理制度,由市科技局采取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应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重点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中期督查应形成书面意见,纳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承诺制度,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时,相关人员必须践诺守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和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三年内不再聘用。评审结论与项目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将不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有损害群众利益、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诚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追缴前期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