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14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8-25
责任部门:灵武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8-28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灵武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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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禹尧栋0951-4758972



灵武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

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制度供给,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兜底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础殡葬服务,规范全市殡葬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管全流程,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灵武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的对象认定、申请受理、层级审核、资金拨付、服务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全市民政、财政、人社、公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殡葬服务机构、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及所有殡葬救助申请主体,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殡葬救助坚持属地管理、精准识别、公开公平、规范高效、专款专用、杜绝重复救助的原则,严格对标自治区相关规定,细化实操流程、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审核标准,做到应救尽救、规范有序、有据可依、全程可溯。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凡具有灵武市户籍的下列亡故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殡葬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四)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无需灵武市户籍)。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殡葬救助范围: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遗体、骨灰在合法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域外散埋乱葬的;

(二)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

(三)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其他项目已领取同类殡葬救助、丧葬补助的;

(四)经办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

(五)不符合各级殡葬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丧葬标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相关殡葬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对象亡故后,安葬(放)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按上一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救助标准随自治区年度统计数据动态调整。

第七条在我市辖区内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统一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置,所产生的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殡葬费用,由市民政局据实核报。

第八条市内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殡葬救助对象,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鼓励经营性公墓对救助对象减免墓位使用费。

第九条殡葬救助资金纳入灵武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市级殡葬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章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

第十条殡葬救助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人(原则上为逝者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供以下材料:

(一)《灵武市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遗体土葬的无需提供)、公墓安葬证(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证明);

(四)亡故人员对应困难身份佐证材料(低保认定、低保边缘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等有效证明);

(五)经办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户名、账号);

(六)经办人承诺书;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乡镇(街道)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归档,材料不全、信息不实的不予受理。救助对象在异地亡故、安葬(放)的,经办人可携带全套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全市殡葬救助实行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公示;人社部门复核;民政部门终审、拨付资金等流程,限时办结、全程留痕。

(一)受理(即时办结):乡镇(街道)应当场核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清单;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并退回。

(二)初审(3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核查逝者户籍归属、困难身份有效性、安葬行为合规性,排查违规土葬、散埋乱葬、重复救助等情形,必要时开展入户核实。初审完成后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人社局复核。

(三)复核(2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依托社保系统,核查逝者是否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补助情形,出具明确复核意见并盖章,同步反馈市民政局。

(四)终审(5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初审、人社局复核材料全面终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逐级退回。

(五)资金发放(审批通过15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汇总审批通过名单及救助金额,一次性足额发放至经办人个人账户;无身份流浪人员殡葬费用据实核拨至殡葬服务机构。

(六)归档(办结3个工作日内):审批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留存一份,全套资料一户一档,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长期留存。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政策落实、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对象终审、资金申报、台账管理、数据统计上报;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公益性公墓落实殡葬惠民减免政策;统筹无名遗体处置及费用核报;牵头开展日常督查、问题整改、信访处置、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殡葬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市人社局负责殡葬救助专项复核,依托社保大数据比对,核查逝者丧葬补助金领取情况,出具复核意见;与民政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从源头杜绝重复救助、多头享受等问题。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协助做好死亡信息、户籍信息核验;负责无名流浪乞讨亡故人员身份排查;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虚假申报、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辖区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困难对象动态摸排;负责救助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入户核查、公示公告及材料报送;建立镇级救助台账,做好过程监管、资料留存、问题上报;指导村(社区)开展日常排查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村(社区)负责辖区特殊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亡故人员信息,主动宣传、告知家属救助政策;指导群众准备申报材料、对接乡镇(街道)办理业务;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入户核实、情况调查、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公墓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殡葬惠民减免、墓位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如实规范出具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服务票据等凭证,严禁出具虚假材料;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核查、抽查、监管等工作。


第六章资金监管与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殡葬救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闭环管理,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民政、财政部门常态化开展资金核查,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合规。

第二十条市民政、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一站式”办理流程,依托数据比对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办事便利度。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依规申报,推动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推进不力、审核不严、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移交纪委处理;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截留挪用资金的,依规依纪追责约谈问责;对个人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细化落地文件,所有条款严格对标上级政策,上级政策如有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9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止,由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灵武市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殡葬救助申请承诺书

附件1

灵武市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亡故人员情况



身份证号


所在地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县(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______


死亡日期


亡故人员类别(勾选对应类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亡故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亡故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其他困难人员亡故人员

安葬情况:安葬地点

安葬时间:________

(□是□否)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遗体、骨灰在合法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域外散埋乱葬




经办人情况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银行卡

户名:账号:

开户行:

申请救

助金额


金额(大写):



经办人承诺意见

本人承诺:本人在本次殡葬救助申请过程中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隐瞒、伪造、篡改情形,不存在重复申领、异地申领、骗补套取殡葬救助资金等行为。若经查实存在违规申领情形,本人自愿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抄录:




申请人(签名并摁手印):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核查,该逝者属于殡葬救助对象,安葬行为合规,无违规申领情形。公示期满无异议,拟同意申报殡葬救助。



审核人:负责人:


单位公章: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经比对核查,该逝者未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丧葬补助金,符合救助条件。



审核人:负责人:



单位公章:




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终审核查,该申请符合殡葬救助条件,同意发放救助金元。



审核人:负责人:


单位公章: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市人社局、民政局各存档一份;2.需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逝者户籍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困难身份佐证材料、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附件2


殡葬救助申请承诺书

本人系(逝者姓名)的(亲属关系),现申请办理殡葬救助业务,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次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完整,无伪造、变造、隐瞒、虚假填报等情况。

2.逝者未在异地、其他部门、其他渠道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殡葬救助金,不存在多头享受重复申领救助情形。

3.逝者安葬行为符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无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等违规情形。

4.本人已知晓殡葬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清楚骗取套取民政救助资金属于违规行为。若核查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领、违规套取救助资金等问题,本人自愿无条件全额退回已领取救助资金,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并摁手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