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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5-000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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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已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
前言
为有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要求,特制订《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城乡概况
1.1区域概况
灵武市位于宁夏平原中部、黄河东岸。东与盐池县相连,南与吴忠市利通区和红寺堡区接壤,西与永宁县隔河相望,北以明长城为界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毗邻,总面积达3846.27平方公里,下辖1个街道,6个镇,2个乡,此外还设有1个国有农场,常住人口约为29.6万人。
1.2地形地貌
灵武市地处银川平原东南边缘,西临黄河,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地形主要分为西部平原和东部台地两大区域。西部平原为黄河东岸冲积平原,属于银川平原东南边缘部分,这一区域由第四系河湖相砂砾质冲积洪积物淤积而成,地势平坦,渠系发达,多湖沼湿地。东部台地系鄂尔多斯台地西南部、灵盐台地西部的一部分,这一区域从北向南主要有马鞍山、旗眼山、猪头岭、牛布郎山、面子山、杨家窑山、红砂梁等低丘,地形起伏较大。境内最高海拔达到1652米,而最低海拔则为1104米,高差显著。
1.3 气候
灵武市地处西北内陆,属中温带干旱区,具有典型的大陆性气候。气候干燥,雨量少而集中,蒸发强烈,冬冷夏热,气温日较差大,日照较长,光能丰富,无霜期较短,冬春季风沙天气较多。
(1)气温
历年年平均气温9.6℃,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7.0℃,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3.7℃;极端最高气温38.7℃(2017年7月12日),极端最低气温-26.6℃(2008年2月1日)。
(2)日照
历年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993.3小时,平均日照百分率为68%。1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209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301.5小时)。
(3)降水
历年年平均降水量193.2毫米,年平均降水日数48.3天,历年一日最大降水量55.2毫米(2002年6月8日)。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5-9月份,占全年降水量81%。
(4)蒸发
历年年平均小型蒸发量为1800.2毫米,为降水量的9.28倍。蒸发最多月为5月,为254.4毫米。年内降水少,蒸发大,容易引起干旱。
(5)风向和风力
城市主导风向为偏北风,历年年平均风速为2.7米/秒。
(6)灾害性天气
影响灵武市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大风、冰雹、暴雨、霜冻、干旱、雷暴及寒潮。
①大风。一年四季均有出现,一般与寒潮、雷雨伴随而来。春季是大风最多季节。历年极大风速为27.7米/秒。出现在1993年5月6日。
②冰雹。主要出现在汛期,随强雷雨天气出现,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年平均冰雹日数为0天。
③暴雨。主要出现在汛期,随强雷雨天气出现,造成农作物受灾和城市内涝以及易引发山洪地质灾害。
④霜冻。在灵武市主要出现在春、秋两季,造成农作物受灾。
⑤干旱。一年四季均有出现,以春季最为常见。
⑥雷暴。5—9月雷暴活动频繁。
⑦寒潮。在灵武市冬、春季均有出现,伴随出现降雪、降温、大风等灾害天气,对设施农业、道路交通等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2.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要求,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技术要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2主要原则
(1)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4)经济合理的原则。
2.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三章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3.1基本情况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灵武市灵武农场场部(村镇),东经106°17′56″,北纬38°6′59″,观测场海拔1115.7米。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地面气象观测主要进行常规气象要素的连续观测和人工应急观测,常规气象要素包括能见度、天气现象、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降水、日照、地温、草温、雪深、冻土等项目。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测得的气象资料参加全国交换,资料上传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3.2历史沿革
(1)历史位置变动情况
(建)迁站 | (建)迁站时间 | 详细地址 | 经度 | 纬度 | 海拔 |
建站 | 1952年 | 国营灵武农场场部东南方向500米 | 106°30′0″ | 38°10′0″ | 1111.7米 |
迁站 | 1958年1月 | 灵武农场场部灵春园公园 | 106°20′0″ | 38°06′0″ | 1131.5米 |
迁站 | 1971年1月 | 灵武农场场部 | 106°17′56″ | 38°06′59″ | 1115.7米 |
(2)站名变动情况
站名 | 时间 |
灵武气候站 | 1952年3月1日—1960年2月29日 |
灵武县农业气象服务站 | 1960年3月1日—1972年4月30日 |
灵武县气象站 | 1972年5月1日—1996年6月30日 |
灵武市气象站 | 199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
灵武国家气象观测站 | 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
灵武国家一般气象站 | 2009年1月1日—2019年5月31日 |
灵武国家气象观测站 | 2019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 | 2023年1月1日至今 |
(3)观测任务变动情况
时间 | 观测仪器及项目 |
2016年1月1日 | 增加风速传感器,风速自动观测 |
2016年1月1日 | 增加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能见度自动观测 |
2016年1月1日 | 增加温湿度传感器,相对湿度自动观测 |
2016年1月1日 | 增加气压传感器,气压自动观测 |
2017年10月31日 | 增加降水现象仪,降水现象自动观测 |
2018年9月12日 | 增加光电式数字日照计,日照自动观测 |
2020年6月1日 | 增加温度传感器,草温自动观测 |
2020年9月1日 | 增加气温、降水多传感器标准控制器,气温、降水量自动观测 |
2023年7月1日 | 增加视程障碍现象仪,天气现象自动观测 |
2023年7月1日 | 增加天气现象视频智能观测仪,天气现象自动观测 |
3.3 现状分析与评价
3.3.1 代表性分析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71年迁至灵武市灵武农场场部,站址远离城市,四周主要是田地、树木,探测环境较好。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能较好地代表本区域的气候特征。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等相关技术要求。观测站周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的仰角和全景具体情况见图3-1、3-2。
3.3.2 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内仪器安装规范,布局合理,观测场外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其他源体,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对资料准确性的要求。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的仰角和全景具体情况见图3-1、3-2。
图3-1观测场四周可视范围内遮蔽物仰角图
图3-2观测场四周全景图
3.3.3 连续性分析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52年,位于国营灵武农场场部东南方向500米,于1958年1月搬迁到灵武农场场部灵春园公园,后因城市发展探测环境受到破坏,于1971年1月迁移至灵武市灵武农场场部。迁移距离约500米,迁站前后两地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相似,海拔仅差15.8米,均处于同一气候区,获取的探测资料无不连续性现象,对气象资料的比较性也无影响,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对资料连续性的要求。
第四章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内容
4.1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4.1.1 规划年限
本次专项规划年限为2024—2035年。
4.1.2 规划范围
以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用地。
4.1.3 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法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制,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界定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健全依法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正常、稳定、可靠的气象探测工作运行机制。
4.1.4 主要任务
(1)根据台站类别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的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2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4.2.1 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4.2.2 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1)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②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
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④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
象设施的行为。
(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①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
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④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⑤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4.2.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1)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以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5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半径500—1000米范围为基本保护区。
表4-1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范围划分标准
保护划分 | 保护范围 | 保护要求 |
核心保护区 | <500米 | 详见核心保护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基本保护区 | 500—1000米 |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
(2)核心保护区保护标准。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保护标准如表4-2所示。
表4-2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 障碍物分类 | 基本站核心保护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 |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 >500米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米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与水塘距离 | >100米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3)基本保护区保护标准。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4.2.4 观测场周边地块建(构)筑物高度控制
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要求: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H=a/10+‱(米)
其中: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1115.7米;
表4-3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建、构筑物限高表
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 建、构筑物限高(黄海高程海拔)(米) |
50—100 | 1120.7~1125.7 |
100—200 | 1125.7~1135.7 |
200—300 | 1135.7~1145.7 |
300—400 | 1145.7~1155.7 |
400—500 | 1155.7~1165.7 |
500—600 | 1165.7~1175.7 |
600—700 | 1175.7~1185.7 |
700—800 | 1185.7~1195.7 |
800—900 | 1195.7~1205.7 |
900—1000 | 1205.7~1215.7 |
第五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
5.1 本次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控高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一致,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5.2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台站周边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标准,规划部门负责将本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具体标准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由于新建探测设施而导致保护要求变化时,须及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5.3 对于专项规划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如果有可能超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气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如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方能予以审批,同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建设实施方案报气象部门备案。
5.4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5.5 本专项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划各条款由灵武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位置示意图
2.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划分图
3.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4.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附件1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位置示意图
附件2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划分
附件3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H=a/10+‱(米)
其中: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1115.7米。
附件4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至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H=a/10+‱(米)
其中: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灵武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1115.7米。
附件: